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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口罵一句「靠北」也會構成公然侮辱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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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論是在網路上互相吵架攻擊,或是因為行車糾紛、鄰里糾紛等原因爆發口角,事後雙方互相以法律管道追究責任時,「公然侮辱」幾乎是必然會碰到的一條提告罪名。

然而,只要在衝突中罵出三字經或不雅詞彙就必然會構成公然侮辱嗎?

憲法法庭在113年做出的憲判字第3號判決明確表示:未必如此。

大法官認為,公然侮辱罪處罰的是「直接針對他人的名譽予以攻擊,公然貶損他人且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。」

也就是說,行為人必須明確是衝著讓人難堪、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進行侮辱行為,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。

如果只是在衝突過程中失言或是情緒性地附帶不雅詞彙,還不至於被認定是故意要貶損他人的名譽。

舉兩個典型例子:

1️⃣行為人讓被害人在大庭廣眾下罰跪、搧被害人巴掌、用三字經、六字經、十二字箴言等等不雅詞彙持續辱罵被害人。

👉這種行為很明顯就是要故意貶損被害人,構成公然侮辱行為。

2️⃣行為人與被害人車輛擦撞下車口角,行為人情緒激動下在用語中摻雜「靠北」這種詞彙。

👉雖然「靠北」屬於侮辱性用語,但依照語境情況如果判斷是情緒激動時的短暫言語攻擊,可能還不至於構成公然侮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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