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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了保險還吃官司?第三責任險的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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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了車禍之後,有保第三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?
小心,這可能是惡夢的開始。

先來看個典型案件:
當事人開車與一台機車發生事故,機車騎士不幸死亡,鑑定單位認定,開車一方肇事責任較低,但死者家屬對當事人提告 #過失致死罪

重點在這裡:

刑法只看「有沒有過失」,不看比例高低。只要有過失責任,就有可能判刑。

而若要爭取 #緩刑,實務上通常需要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。
 

那麼,和解金有保險公司出,應該沒關係?

No,這反而才是真正的陷阱所在。
絕大多數第三責任險契約都會約定,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和解時,必須有保險公司參與,否則保險公司不受到和解效力的拘束。

 

這代表什麼?

假設死者家屬開價100萬,當事人因為有過失致死罪的壓力,很想和解。
但保險公司認為肇責比例低,只願意給付20萬。
那剩下的80萬元,就變成當事人自己的問題。
如果湊不出錢和解,保險公司也不願意加碼,和解破局,當事人就面臨被判刑的風險。

看到問題了嗎?
保險公司只會依照肇事責任來評估理賠金額
至於當事人希望以和解換取緩刑的訴求,根本就不在保險公司的算式裡。

 

結果就是

明明肇責比例低,結果當事人自掏腰包的比例更多,和解難度反而升高,刑事責任風險不降反升。
所以,第三責任險固然很重要,但千萬別把它當成萬靈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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