跟騷保護令與家暴保護令要怎麼聲請?
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已經施行許久,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,如果遭遇家暴,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,強制施暴者遠離被害人一定範圍,或是做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。
而自從民國111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,即便不是家庭成員,如果因為感情糾紛而遭到實際跟蹤、盯梢,或是被人用網路、電話等方式持續騷擾,也可以依據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那麼,跟騷保護令和家暴保護令到底要怎麼聲請?以下簡要向大家介紹:
跟騷保護令
#適用情況:
自己或家人遭到他人監視、盯梢、尾隨、以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騷擾或要求約會、追求等等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。
#聲請方法:
1. 向警察機關報案,警察會對跟蹤者發出告誡書
2. 如果跟蹤者被告誡後仍然有跟蹤騷擾行為,被害人就可以用 #書狀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或者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向法院聲請。
家暴保護令
#適用情況:
1. 遭到 #家庭成員 的家暴行為(家庭成員的定義附在後面)。
2. 如果被害人年滿16歲,遭到現在或過去曾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的 #未同居伴侶 (簡單來說就是男女朋友或砲友)施加身體或精神侵害,也可以聲請保護令。
#聲請方法:
1. 家暴的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三種。
2. #通常保護令 和 #暫時保護令,需要由被害人向法院以書狀聲請,主要的差別在於法院在核發 #暫時保護令 時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,依職權先行核發。
3. 如果情況緊急,可以直接報警並且由警察向法院聲請 #緊急保護令 ,法院同樣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就依職權先行核發。
——
#家庭成員:
(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)
包含:
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
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。
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。
五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。
六、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。
七、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。
——
遭遇跟蹤騷擾或家庭暴力時,還是要以自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,情況緊急時請直接向警察機關求助。在確保人身安全後,再向律師諮詢後續的法律救濟途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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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自從民國111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,即便不是家庭成員,如果因為感情糾紛而遭到實際跟蹤、盯梢,或是被人用網路、電話等方式持續騷擾,也可以依據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那麼,跟騷保護令和家暴保護令到底要怎麼聲請?以下簡要向大家介紹:
#適用情況:
自己或家人遭到他人監視、盯梢、尾隨、以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騷擾或要求約會、追求等等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。
#聲請方法:
1. 向警察機關報案,警察會對跟蹤者發出告誡書
2. 如果跟蹤者被告誡後仍然有跟蹤騷擾行為,被害人就可以用 #書狀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或者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向法院聲請。
#適用情況:
1. 遭到 #家庭成員 的家暴行為(家庭成員的定義附在後面)。
2. 如果被害人年滿16歲,遭到現在或過去曾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的 #未同居伴侶 (簡單來說就是男女朋友或砲友)施加身體或精神侵害,也可以聲請保護令。
#聲請方法:
1. 家暴的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三種。
2. #通常保護令 和 #暫時保護令,需要由被害人向法院以書狀聲請,主要的差別在於法院在核發 #暫時保護令 時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,依職權先行核發。
3. 如果情況緊急,可以直接報警並且由警察向法院聲請 #緊急保護令 ,法院同樣可以不經過審理程序就依職權先行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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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家庭成員:
(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)
包含:
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
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。
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。
五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。
六、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。
七、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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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遇跟蹤騷擾或家庭暴力時,還是要以自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,情況緊急時請直接向警察機關求助。在確保人身安全後,再向律師諮詢後續的法律救濟途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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