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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就一定要入監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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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決有期徒刑,不得易科罰金,還有辦法不進去關嗎?

刑事案件中,如果涉犯的是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,並且被法官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話,可以易科罰金,也就是說繳了罰金,就不用入監服刑。

有些罪名本身很重,最重可以判超過五年,尤其是近年來非常大量的詐欺、洗錢案件,許多相關罪名都是最重本刑超過五年的重罪,這就不符合前面所說的易科罰金的條件。

然而,有些被告涉案的情節可能非常輕微甚至情有可原,即便涉犯罪名是五年以上重罪,但法官只判了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,這種情況還有可能不入監嗎?

其實是有機會的,方法就是聲請「#易服社會勞動」。

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,如果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,但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話,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,也就是用公益勞動服務來折抵入監服刑的處罰。

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,需要等判決確定,接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後,親自向地檢署提出聲請,由執行科的檢察官審查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。

若成功易服社會勞動的話,檢察官會指定一段期間(通常是一年),要求完成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,完成之後就算是刑罰執行完畢。

不過,如果是累犯、數罪併罰等情形,檢察官也有可能認為如果不入監執行的話,難以收到矯正的效果,因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。

所以,如果真的遇到這類情形,建議還是要向律師諮詢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的眉角,,並讓律師針對個案分析才是最穩妥的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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