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誹謗罪容易成立嗎?只要我說的是事實就可以免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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誹謗罪容易成立嗎?只要我說的是事實就可以免責?

上次和大家分享過關於「#公然侮辱」的成立條件,而除了公然侮辱之外,另一個常見的名譽侵害罪名就是「#誹謗罪

先插個小題外話,在法律用語上是「誹(ㄈㄟˇ)謗」,不是「毀謗」,也不是「譭謗」喔!

那麼,怎麼樣會構成誹謗罪呢?

依照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,所謂誹謗罪的意思就是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。

常見的例子像是在網路上故意散播某人私生活很亂、某個店家的飯菜不衛生等等。

然而,如果散佈者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善盡 #合理查證義務,並不是亂掰謠言的話,依照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,是可以免責不罰的。

但是!

若是散播的內容涉及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,比方說散播自己某人私生活不檢點等等內容,即便事後證明所述內容為真實,仍然不能免責喔!

除了構不構成誹謗的問題之外,誹謗案件中還會有舉證、提告、求償等等問題,建議遇到問題時還是向律師詢問,針對個案作詳細分析最為妥適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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