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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官司要打這麼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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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官司要打這麼久?

很多人可能都聽說過:訴訟曠日費時,那究竟為什麼打個官司要這麼久呢?這邊我們就以民事訴訟為例子,帶大家簡單看過一場官司可能要經過哪些流程。

1️⃣起訴

原告向法院提出「#起訴狀」後,案件會進到法院審理,但後續還要經過法院分案(將案件分配給承辦單位)、補繳裁判費等等程序,通常要等上數週到一個多月不等。

2️⃣調解

在法院受理案件後,有時會先安排調解程序,讓當事人到法院由調解委員調解。如果看起來有談成和解的機會,就有可能再安排第二次、第三次調解。

3️⃣開庭及調查證據

除了少數很明顯、很簡單的案件,否則一個案件通常不會只開一次庭。

每次開庭時兩方都會根據現有資料表示意見,如果還需要調查其他資料,或者要傳喚證人,那就要再另訂其他開庭的日期來處理,那就會開更多次的庭。

根據司法院統計,113年各地方法院新收的民事訴訟案件量有1,384,674件,可以很明顯看到,由於法院的案件超多,法官通常不可能集中處理特定某件案子,因此每次開庭以及調查證據之間通常都會隔上大約一個月左右。

4️⃣判決

經過好幾次的開庭,再加上中間的行政流程、國定假日,甚至可能遇上法院的人事異動等等,經過半年到一年半(這還算比較快的)之後,法官認為案件的證據資料都已經充足,雙方也都充分表達意見後,那就會宣示案件辯論終結,訂下判決日期。

如果是較為複雜的案件,法官需要長一點的時間寫判決的話,從結辯到宣判之間可能又要等上一個多月。

5️⃣上訴

判決後,如果其中一方對於判決結果不符,那就可以提起上訴,案件進到上訴審法院後,前面的流程就要全部再跑一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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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這麼麻煩,那要怎麼節約這些時間成本呢?

第一個方式自然就是請律師。民事訴訟可以由律師全權代為處理,當事人該上班上班、該放假放假,讓律師依照訴訟的進程定時回報追蹤案件進度就好。

第二個方式就是考慮調節,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,在結辯前當事人隨時想和解都可以和解,由於訴訟上做成的 #和解筆錄 與確定判決的效力一樣,因此雙方各退一步妥協和解,也就相當於省掉後續的訴訟成本,而且還能拿到有法律效力保障的書面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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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如果遇到案件,但不確定要不要走訴訟,也不知道要怎麼主張權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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