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了附頂加的頂樓房屋,卻被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頂加,怎麼辦?
買了附頂加的頂樓房屋,卻被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頂加,怎麼辦?
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屋頂屬於不能 #約定專用 的區域,也就是說屋頂平台是全體住戶共有,不能單獨給頂樓住戶加蓋違建使用!
然而,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84年才公布施行,有很多頂樓加蓋都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蓋好的。
如果是買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中古房屋和頂加,就有機會可以主張其他樓層住戶與頂樓住戶間有「#默示分管協議」。
簡單來說,默示分管協議的意思就是其他住戶(共有人)長年以來都明知,而且對於頂樓住戶使用頂樓加蓋沒有意見。
這樣的協議狀態除了對原住戶有效,也會延續到後手購買頂樓與頂加的新住戶身上。
能不能認定確實有默示分管合意的存在,最終還是要由法院綜合所有的證據資料來判斷,不過如果真的走到訴訟階段,主張默示分管協議是個常見且有力的策略。
以上只是簡單的介紹,實際上還有占用面積、不當得利、分管協議的舉證等等眉角,每個個案的情況也有所不同,因此還是要向專業律師諮詢,針對個案分析最為妥適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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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類似問題也可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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